(四)已领取我中心印制的对账簿的职工还需提供我中心印制的《住房公积金对账簿》原件;
(五)由他人代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上述四项资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及委托公证书原件。
第二十二条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额度为账户内全部余额。申请提取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二)提供本市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转移证明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三)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份;
(五)提取申请人在广州市内建行、工行、中行、广州银行其中任意一家银行开设的活期存折或储蓄卡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六)已领取我中心印制的对账簿的职工还需提供我中心印制的《住房公积金对账簿》原件;
(七)由他人代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上述六项资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及委托公证书原件。
第二十三条 失业(或下岗)人员(男性满45岁、女性满40岁,且连续失业下岗12个月以上)的,提取额度为账户内全部余额。申请提取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就业失业手册》、《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或个人社保缴费清单的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二)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三)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份;
(四)提取申请人在广州市内建行、工行、中行、广州银行其中任意一家银行开设的活期存折或储蓄卡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五)已领取我中心印制的对账簿的职工还需提供我中心印制的《住房公积金对账簿》原件;
(六)由他人代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上述五项资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及委托公证书原件。
第二十四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取额度为账户内全部余额。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死亡职工的死亡证明或户口已注销证明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二)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三)遗产继承公证书或生效的遗产纠纷法律文书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份;
(五)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广州市内建行、工行、中行、广州银行其中任意一家银行开设的活期存折或储蓄卡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六)已领取我中心印制的对账簿的职工还需提供我中心印制的《住房公积金对账簿》原件;
(七)由他人代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上述六项资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及委托公证书原件。
第二十五条 以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为提取条件的,同一套住房的二次提取申请时,只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和相应证明材料原件,不需要上述材料复印件(如果二次提取转账账号需变更的,提供变更后的转账账号(存折或卡)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第二十六条 对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的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所提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房屋产权人的配偶(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上没有名字)首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业务时,除提供产权证明及上述有关证明材料外,还要求夫妻双方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同前往中心网点办理。
房屋产权人的配偶(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上没有名字)二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时,除携带提取政策要求的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和结婚证原件。
提取申请人为共有权人,须提供注明共有权人姓名的房产证。
第二十七条 “集中封存库”中的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除《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不需要单位盖章外,其它按现行提取规定提供所需的证明资料,并提供曾是原单位职工的证明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证明材料为以下任意一项:劳动手册、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社保部门出具标示单位名称及职工本人姓名的证明、街道或者居委会出具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