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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印发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由他人代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上述六项资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及委托公证书原件。

  第十七条 大修自住住房的,需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只能提取一次,可提取额度为职工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或收据总金额。申请提取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镇(乡)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鉴定级别属于危房或者严重损坏房)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二)房产证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三)修缮费用发票或收据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四)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五)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份;

  (六)提取申请人在广州市内建行、工行、中行、广州银行其中任意一家银行开设的活期存折或储蓄卡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七)由单位经办人代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上述六项资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明细表》(无需再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委托书》;

  由他人代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上述六项资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及委托公证书原件。

  第十八条 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提取额度为账户内全部余额。申请提取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职工离、退休证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二)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三)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份;

  (四)提取申请人在广州市内建行、工行、中行、广州银行其中任意一家银行开设的活期存折或储蓄卡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五)已领取我中心印制的对账簿的职工还需提供我中心印制的《住房公积金对账簿》原件;

  (六)由他人代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上述五项资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及委托公证书原件。

  第十九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额度为账户内全部余额。申请提取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市以上医院或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或伤残级别为一到四级的伤残证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二)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三)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份;

  (五)提取申请人在广州市内建行、工行、中行、广州银行其中任意一家银行开设的活期存折或储蓄卡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六)已领取我中心印制的对账簿的职工还需提供我中心印制的《住房公积金对账簿》原件;

  (七)由他人代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上述六项资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及委托公证书原件。

  第二十条 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额度为账户内全部余额。申请提取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职工户口迁出证明或已迁入异地证明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二)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三)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份;

  (五)提取申请人在广州市内建行、工行、中行、广州银行其中任意一家银行开设的活期存折或储蓄卡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六)已领取我中心印制的对账簿的职工还需提供我中心印制的《住房公积金对账簿》原件;

  (七)由他人代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上述六项资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及委托公证书原件。

  第二十一条 出境定居的,提取额度为账户内全部余额。申请提取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护照、签证、回乡证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二)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提取申请人在广州市内建行、工行、中行、广州银行其中任意一家银行开设的活期存折或储蓄卡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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