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五)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份;
(六)提取申请人在广州市内建行、工行、中行、广州银行其中任意一家银行开设的活期存折或储蓄卡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七)由单位经办人代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上述六项资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明细表》(无需再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委托书》;
由他人代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上述六项资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及委托公证书原件。
第十四条 租房自住的,累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超过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实际发生月份的房租总额。月提取额度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住房公积金月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月租金;
(二)所租房屋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的面积不计入可提取额度;
(三)住房公积金月提取额不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倍的30%。
申请提取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租赁合同期内已到房管租赁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提取申请应在租赁合同备案之日起半年内,且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租赁期满。
(二)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所租房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申请提取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或与单位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二)房租发票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三)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份;
(五)房管部门出具的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的证明原件一份;
(六)提取申请人在广州市内建行、工行、中行、广州银行其中任意一家银行开设的活期存折或储蓄卡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七)由单位经办人代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上述六项资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明细表》(无需再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委托书》;
由他人代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上述六项资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及委托公证书原件。
第十五条 建造自住住房的,需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只能提取一次,可提取额度为职工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或收据总金额。申请提取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用地证明(或房产证)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二)镇(乡)以上规划部门同意建房的批文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三)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四)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五)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份;
(六)提取申请人在广州市内建行、工行、中行、广州银行其中任意一家银行开设的活期存折或储蓄卡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七)由单位经办人代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上述六项资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明细表》(无需再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委托书》;
由他人代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上述六项资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及委托公证书原件。
第十六条 翻建自住住房的,需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只能提取一次,可提取额度为职工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或收据总金额。申请提取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翻建的批文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二)房产证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三)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四)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五)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份;
(六)提取申请人在广州市内建行、工行、中行、广州银行其中任意一家银行开设的活期存折或储蓄卡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七)由单位经办人代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上述六项资料外,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明细表》(无需再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集体提取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