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印发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穗公积金中心〔2012〕15号)
各有关单位及职工: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规定》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规定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住房公积金审批效率,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
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州住房公积金开户、封存、转移、提取、贷款、销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等业务审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实施行政审批应当按照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下属铁路分中心负责办理广东省铁路系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心下属办事处负责办理辖区内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等具体管理工作;中心下属管理部负责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等具体管理工作;中心委托的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业务,但集中封存库职工的开户、提取及转移业务除外。
第五条 中心办事处、管理部以及中心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网点统称为“中心网点”;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银行受理网点以下简称为“受理网点”。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审批
第一节 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
第六条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七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公积金管委会〔2003〕1号)第一条和《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穗公积金管委会〔2008〕6号)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房自住的;
(四)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第八条 销户提取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 并同时注销账户的情形,即第七条(四)至(十)的情况。
第九条 非按揭购买一手楼的,在签订购房合同后,自支付首次房款之日起两年内提出首次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额达到实际支付的购房款,购房款金额以购房合同房款总金额为准。申请提取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经当地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预售契约(已办理房产证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二)购房发票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三)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
(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份;
(五)提取申请人在广州市内建行、工行、中行、广州银行其中任意一家银行开设的活期存折或储蓄卡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用于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