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报备内容。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规范报送,保证规范性。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内容包括正式文本、备案报告和备案说明,其中正式文本5份、备案报告和备案说明各一份。备案报告要按照标准文书格式进行填写,备案说明主要是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制定过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机关。
5、报备处理。接受备案的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报备机关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程序审查。首先确认是否属于报送备案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对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不予登记;其次对报备时限和报备内容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对超出时限的,提出批评,对同一报备机关多次出现报备超时限的,给予通报批评。对报备内容不合乎规定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报备机关补充材料期间,报备时间不停止计算。对受理后经程序审查合格准予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机关应当及时登记。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报备机关应当予以及时纠正。
6、加强备案工作信息化建设。备案工作信息化建设作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容之一,要求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要加快进行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电子化报备。省法制办正在着手准备开展电子化报备试点工作,条件成熟后在全省统一推广应用,最终实现全省规范性文件无纸化报送备案。
三、报备工作的组织保障
1、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备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继续加强备案队伍建设,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上给予充分保证,切实解决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力量薄弱的问题,努力使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应当建立专门的备审工作机构,选拔政治素质高、原则性强、法律素养好、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充实到备审工作队伍;暂时不具备设立专门备审机构条件的也要落实责任确定专人负责。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要在备审工作中积极沟通协调,克服困难,发扬政府法治工作者的良好作风和传统,确保本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能够及时、规范报送备案,实现整个报备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
2、实行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季度通报制度。每个季度省法制办要将该季度各市(州)政府和省(中)直部门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情况进行通报,并在省政府和省法制网站上公布。
3、各级政府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纳入省政府依法行政考评体系,作为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参加依法行政监督检查项目评分。通知下发后,省法制办将适时对各地报备情况组织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