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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的通知
(吉府法〔2011〕6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长白山管委会办公室,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切实解决当前备审工作中存在的对报备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有件不备、报备不及时、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加大对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的力度,坚决做到“有件必备”,结合我省工作实际,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现实作用

  规范性文件的备审工作是政府层级监督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和政令畅通的重要措施。通过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审查,发现问题及时得到纠正,能够有效地从源头上预防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树立政府社会管理工作的公信力,确保执行力,促进依法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及时和规范报备是备案审查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是备案审查工作的首要环节,做好报备工作是审查和纠错工作顺利开展的基本保证。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必须首先抓好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这既是法定要求又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和依法行政考评的重要内容,同时还是政府法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报备工作要求

  1、报备范围。规范性文件报备范围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发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用于社会行政管理或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细化的且在一定范围内反复适用的文件。报送备案前应做好规范性文件的鉴定甄别,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不在备案审查的范围内,避免影响备审工作效率。凡是属于报备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做到“有件必备”。

  2、报备步骤。落实和完善“四级政府、三级监督”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机制,下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向上级政府备案,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向本级政府报送备案,实行垂直领导管理体制的下级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向上一级部门备案同时抄报当地政府。

  3、报备时限。规范性文件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报送,保证及时性,报备工作应当由专人负责。各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政府备案。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本级政府备案。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由主办机关向其共同的上一级政府备案。垂直领导管理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向上一级部门备案外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抄报当地地方政府。按照规定,接受备案的机关为各级政府的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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