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邮政管理局、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吉林省邮政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吉邮管联【2011】28号)
省邮政公司,各快递企业,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长白山管委会:
《
吉林省邮政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由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0年11月26日修改通过,并正式公布施行。这是我省邮政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具有重要和深远的意义,对强化邮政普遍服务职能,维护邮政通信安全,强化邮政市场监管都将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为切实做好
《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促进吉林邮政业健康、有序、快速、科学发展,省政府法制办、省邮政管理局决定联合开展
《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
《条例》宣传贯彻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修改后的
《条例》在地方立法层面进一步完善了邮政普遍服务保障的制度设计,第一次将快递业纳入邮政地方性法规调整范畴,明确了省邮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使政府依法监管和企业依法经营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它以法律的形式固化了吉林邮政体制改革的成果,适应了人民群众的需求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各地、各部门要站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提高对广泛、深入宣传贯彻
《条例》重要意义的认识,树立“学法用法,宣传先行”的指导思想,切实发挥职能作用,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
《条例》在保障公民的通信权利、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的重大意义。通过大力宣传和贯彻
《条例》,切实提高政府依法行政和企业依法经营的能力,让社会各界了解邮政、支持邮政,为我省邮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