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餐饮服务环节食盐的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五)公安部门:依法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盐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依法受理、审查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违法犯罪案件。
第二章 生产经营规则
第四条 广东省盐业运销(企业)集团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盐业公司)是我市食盐专营企业,负责本市食盐储备和合格碘盐生产供应。
(一)建立食盐质量控制体系,保证生产供应的食盐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
(二)建立食盐储备和应急制度,保证合理库存和正常市场供应,原则上食盐储备数量不得少于三个月的正常食盐市场供应量。
(三)建立食盐市场监测体系,对本市食盐流通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发现食盐市场供应波动或涉嫌制售假冒伪劣食盐情况及时向食盐主管行政部门报告。
(四)严格按物价部门规定食盐的统一价格在本市实行统一供应。
(五)建立食盐销售网络体系,合理设置食盐配送站点,保证食盐市场供应。
(六)负责在全市各区、县级市合理设置并向社会公布非加碘食盐供应点,方便和满足有特殊需要的市民购买非加碘食盐。
第五条 食品、副食品及果菜加工腌制、饲料生产用盐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食盐。
第六条 学校、机关、医院、企业饭堂以及大型餐饮企业、酒店应当使用碘盐,所需碘盐可以直接与盐业公司签订加碘食盐购销协议,由盐业公司直接配送。
第七条 食盐经营单位,食品、副食品及果菜加工腌制、饲料生产等用盐企业及大型餐饮企业、酒店、企事业单位等用盐单位应建立食盐购销台帐。
食盐购销台帐应详细记载出入库、进货来源、去向、数量、时间等内容。台帐保留不得少于2年,以备查阅。
第八条 供应零售市场销售的食盐应当为小包装碘盐。小包装加碘食盐的分装,由盐业公司统一负责,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分装。
第九条 从事小包装加碘食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盐业公司或该公司授权的食盐经销部购进食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