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食盐专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经贸〔2012〕5号)
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质监分局、工商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盐业公司:
《广州市食盐专营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贸委反映。
市经贸委
市质监局
市工商局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广州市食盐专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盐管理,维护食盐市场秩序,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
盐业管理条例》、《
食盐专营办法》、《
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盐是指供人直接食用的盐;食品、副食品、果菜加工腌制用盐;畜牧、渔业(含水产养殖用盐)和饲料生产用盐。
第三条 各级食盐行政主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食盐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一)食盐行政主管部门:经贸行政管理部门为我市食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食盐管理的政策、法规,监督管理食盐市场,协同有关部门实施对食盐流通市场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使用食盐实施质量监督管理。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符合资格条件的食盐经营企业审核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证照经营食盐等违法经营行为;配合食盐行政主管部门对食盐流通领域实施质量监督检查和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