⒉强化职能。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要求,认真制定并落实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将全民健身计划纳入到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重点实施项目,纳入到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和文明单位考核范围,纳入到文明城市测评体系。
⒊科学评价。根据《湖北省文明城市测评体系》、《湖北省文明社区建设暂行管理办法》和《湖北省体育局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对各县市全民健身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
⒋加大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
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个人缴费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加大对全民健身事业的投入。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发展全民健身服务业。
(二)整合资源,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⒈按照“面向基层,保证基本”的原则,因地制宜建设适应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健身设施。
⒉鼓励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对社会力量兴办全民健身事业的,在政策方面提供支持。
⒊提高体育设施利用率。加大公共体育场馆、学校体育场馆、机关、企事业体育场馆向公众开放力度,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学生、老年人和残疾人优惠或者免费开放,各类公共体育场馆要在全民健身日免费向公众开放。收取门票的公园、旅游景区按照不同的时间段对日常健身的个人实行门票免费或优惠。加强全民健身工程管理。
(三)依法行政,推进全民健身法制建设进程。
⒈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探索全民健身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加强组织领导。贯彻落实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全民健身条例》、《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健康湖北”全民行动计划(2011-2015年)》、《湖北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
⒉州实施《
全民健身条例》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的研究和制定,引导和支持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各县市要加快制定《全民健身条例》配套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完善全民健身法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