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江河春季禁渔期管理的通告
(酉阳府发〔2012〕27号)
春季是江河鱼类产卵繁殖期,为了保护和增殖我县天然水域渔业资源,加强天然水域监管和市场检查力度,促进江河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江河水域实施春季禁渔期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期为每年的2月1日12时起至4月30日12时止。
二、在禁渔期间,禁止从事江河捕捞作业;禁止挖沙采石;禁止销售、收购江河鱼类品种;禁止宾馆、饭店、餐厅、招待所等饮食行业经营江河鱼类。捕捞渔船按照乡镇指定的地点停泊,所有渔具一律封存,实现“船入港、网入库、江中无渔船、市场无河鱼”的禁渔工作目标。
三、因资源监测和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期从事江河捕捞的,须经重庆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特许捕捞证,方可在指定水域和时间内作业。
四、禁渔期间,工商、公安、海事等部门和所涉乡镇要密切配合渔政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水上、码头、餐馆以及水产品市场等场所的检查和监督管理。
五、对违反禁渔期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严格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六、监督举报电话:
酉阳自治县农业委员会 023―75552830
023-75532389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