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价〔2012〕81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为规范涉税财物价格认定行为,保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等规定,市物价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制定了《重庆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渝文审[2012]7号),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涉税财物价格认定行为, 保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重庆市价格鉴证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涉税财物,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需要进行价格认定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性权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税务机关委托,对其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涉及的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财物进行价格认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