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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六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同时,按照“三化”(简明化、程序化、图表化)要求,编制与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手册,明确职责任务及应急处置流程、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编制预案应全面分析、评估本企业的危险源状况、危险因素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广泛听取一线操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意见。同时,按照“三化”(简明化、程序化、图表化)要求,编制与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手册,明确职责任务及应急处置流程、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多种风险种类、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或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或作业场所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平面布置图和人员疏散图等附件信息。各种预案之间应相互衔接,并与预案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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