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安办〔2012〕27号)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安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现将《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市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立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选择具有资质和能力,并经专业培训的安全评价机构作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预案评审备案工作的技术支撑机构,开展全市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等技术咨询服务。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也可选择相应的专家和安全评价机构作为技术支撑机构。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基本要求;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制定行业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性指导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