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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广州市经贸委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申请单位凭项目备案证,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项目备案证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备案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备案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经贸部门申请延期,市经贸部门应在备案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备案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市经贸部门申请延期的,项目备案证自动失效。

第五章 行政许可决定的变更、撤回、撤销和注销

  第二十七条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市经贸部门可以依法主动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贸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经贸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第二十九条 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或者法院判决、裁定变更、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经贸部门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并且做好后续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贸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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