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对同意核准的项目,市经贸部门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请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由政务窗口送达申请单位。
第二十条 项目申请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经贸部门申请延期,市经贸部门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市经贸部门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经贸部门报告。市经贸部门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四章 市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应按照《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粤府〔2005〕120号)《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工作程序(暂行)》(粤经贸技改〔2006〕133号)和《关于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工作的补充通知》(粤经贸技改〔2006〕254号)的规定执行。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前款所称备案机关是指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即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经济贸易部门……各级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办理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第五条第四款:地级以上市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办理地级以上市属总投资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第九条:备案机关对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予以备案,并向申请单位发放《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或《广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审查内容包括:(一)资料是否齐全;(二)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应进行备案的项目;(三)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四)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五)是否符合国家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第十条:对所有申请备案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及时办理、答复。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对不同意备案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