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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广州市经贸委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一)项目申请报告一式3份,并附电子文档(按照《广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提纲》编写;国家已公布示范文本的行业,按照示范文本编写)。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一式3份,其中原件1份(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要求出具);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一式3份,其中原件1份;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一式3份,其中原件1件(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级以上市城市规划部门出具);

  (五)申请企业主管单位初审意见(国有企业由其上级集团公司初审,民营企业由所在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初审);

  (六)所提供资料真实性、有效性的承诺书(示范文本)。

  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的规格要求。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所有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确实无法提供原件的,应提供具有相关真实效力的证明。示范文本可在“广州经贸网”或“广州政务在线网”下载。

  第十七条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经贸部门需对申请单位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一) 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二)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地区布局是否合理;

  (四)是否影响经济安全;

  (五)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特别是自然资源和公共基地设施;

  (六)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是否得到有效保护;

  (七)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是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十八条 市经贸部门政务窗口接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后,如果材料齐全的,应当书面出具《受理回执》,如果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出具《补齐材料通知书》。市经贸部门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项目核准过程中委托咨询评估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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