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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广州市经贸委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前款所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本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经济贸易部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办理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各级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办理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第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一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请单位,说明延期理由。第二十条:项目核准机关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核:(一)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二)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地区布局是否合理;(四)是否影响经济安全;(五)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特别是自然资源和公共基础设施;(六)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是否得到有效保护;(七)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是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的投资项目,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 办理市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的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的材料。《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七条: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核准,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2份,并附电子文档。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项目背景及申请单位情况;(二)拟建项目情况;(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四)资源利用与能源耗用分析;(五)环境影响分析;(六)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存在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安全性预评价;(七)经济和社会效果评价。技术改造项目还应进行项目技术水平评价。第十条:项目申请单位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申请报告时,应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四)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办理市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的申请单位应提供的材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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