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股东决议或任免书或转让协议(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原件);
(八)更新后地址证明(复印件)(变更地址的);
(九)注册资金验资证明(复印件)(变更注册资本的);
(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变更备案登记表、产销双方的协议书或授权书、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酒类生产许可证、检验合格报告(变更企业名称的,材料要求以核发为准);
(十一)所提供资料真实性、有效性的承诺书(示范文本)。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的规格要求。必须用A4纸复印,用钢笔或签字笔认真填写,一式2份。所有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无公章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确实无法提供原件的,应提供具有相关真实效力的证明。示范文本可在“广州经贸网”或“广州政务在线网”下载。
第十二条 市经贸部门政务窗口接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后,如果材料齐全的,应当书面出具《受理回执》,如果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出具《补齐材料通知书》。市经贸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产品抽样检测所需时间不计在内),制定《广东省酒类批发许可证》,由政务窗口送达申请单位。
第三章 市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管理
第十三条 市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应按照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4〕19号)、《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粤府〔2005〕119号)和《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粤府〔2005〕121号)的规定执行。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
二条第二款: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委)和地方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