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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广州市经贸委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七)股东决议或任免书或转让协议(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原件);

  (八)更新后地址证明(复印件)(变更地址的);

  (九)注册资金验资证明(复印件)(变更注册资本的);

  (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变更备案登记表、产销双方的协议书或授权书、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酒类生产许可证、检验合格报告(变更企业名称的,材料要求以核发为准);

  (十一)所提供资料真实性、有效性的承诺书(示范文本)。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的规格要求。必须用A4纸复印,用钢笔或签字笔认真填写,一式2份。所有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无公章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确实无法提供原件的,应提供具有相关真实效力的证明。示范文本可在“广州经贸网”或“广州政务在线网”下载。

  第十二条 市经贸部门政务窗口接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后,如果材料齐全的,应当书面出具《受理回执》,如果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出具《补齐材料通知书》。市经贸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产品抽样检测所需时间不计在内),制定《广东省酒类批发许可证》,由政务窗口送达申请单位。

第三章 市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管理

  第十三条 市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应按照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4〕19号)、《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粤府〔2005〕119号)和《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粤府〔2005〕121号)的规定执行。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委)和地方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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