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
(四)有两名以上掌握酒类经营管理和真假辨别等知识的专业人员和酒类经营管理制度;
(五)具有长期的、稳定的酒类批发业务的供货渠道。
第九条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的申请单位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酒类批发许可证申请表(示范文本);
(二)书面申请报告;
(三)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非本地户口的,需提供暂住一年以上的居住证复印件);
(五)食品流通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范围需注明:批发定型包装食品)(复印件);
(六)注册资金验资证明(复印件,新设立公司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的需提供银行进账单复印件,新设立外资企业未验资的,凭《外商企业批准证书》办理);
(七)经营场所及仓储用地的已备案的租赁合同,自有房产的,提供可用于商业用途的房产证明(复印件);
(八)产销双方的协议书或授权书(原件,外文协议书或授权书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九)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酒类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生产厂家或提供该材料的经销商印章,如与酒类产品的经销商签订协议的,还需提供经销商的相关证明材料,加盖经销商印章);
(十)代理产品的质量标准;
(十一)代理国产酒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当年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
(十二)代理进口酒的,需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当年《卫生证书》(复印件);
(十三)所提供资料真实性、有效性的承诺书(示范文本)。
第十条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变更的申请单位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广东省酒类批发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变更书面申请报告;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变更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
(五)酒类批发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变更前后法人代表身份证、住所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