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的申请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条例》第十四条:从事酒类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金、经营场所和仓储设备符合有关规定;(二)有相应的经营规模;(三)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四)有熟悉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通知》第一条“办证条件”第2款:酒类批发许可证:(1)经营主体应是独立的法人或合伙企业;(2)注册资金、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其中: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仓储面积80平方米以上,经营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以上;(3)企业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4)有两名以上掌握酒类商品知识的专业人员和管理制度;(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的程序。《通知》第二条“办证程序”第2款:申领《酒类批发许可证》的单位(企业),按要求填写《广东省酒类批发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有关材料,报企业所在地市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同时报省酒类专卖局备案。第5款:已领取酒类生产、批发、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单位),变更企业名称、法人、地址等事项的,按要求填写《广东省酒类许可证变更表》,并附有关材料,分别按本《通知》第二条的第1款、第2款和第3款要求办理。
《广东省酒类批发许可证申请表》规定,办理以上事项须提供下列资料:1.书面申请报告;2.营业执照(企业核准名称);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住所证明;4.《卫生许可证》;5.注册资金验资证明;6.仓储面积、经营场房产证或租赁合同;7.产销双方法定协议书或授权书;8.生产厂家的酒类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9.代理企业产品的质量标准;10.产品的质量、卫生检验合格报告(国产酒)或商检部门的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酒)。
《广东省酒类批发许可证变更表》规定,办理以上事项须提供下列资料:1.变更书面申请报告;2.变更前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卫生许可证》;4.营业执照;5、酒类批发许可证(正、副本);6.验资报告;7.产品执行标准。
第八条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的申请单位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经营主体应是独立的法人或合伙企业;
(二)注册资金、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其中: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经营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以上,仓储面积80平方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