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广州市经贸委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穗经贸〔2012〕6号)
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
业经市法制办审查,现将《广州市经贸委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汇报。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广州市经贸委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增强行政管理的透明度,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提高工商业经济的管理水平和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经贸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州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经贸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事项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定。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参照执行。
广州市对进入绿色通道的重点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同一个许可事项在不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有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
(二)同一机关制订的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四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按照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行使。
第二章 酒类批发许可证核发管理
第五条 酒类批发许可证核发应当按照《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第145号,简称《条例》)和《关于申领酒类生产、批发、零售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经贸流通〔2004〕445号,简称《通知》)的规定执行。
《条例》第十五条:从事酒类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然后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的酒类专卖管理部门申领酒类批发许可证。取得卫生许可证和酒类批发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第十七条: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领酒类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之日起分别于二十日、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审核同意的,发给相应的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