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文书和证件由委托行政机关统一制作,并加盖委托行政机关印章。
第十二条 受委托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市旅游局统一制定的行政许可文书格式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建立使用登记的管理台账,建立、健全旅行社经营许可证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健全行政许可文书、案卷,建立相应的信息数据库,做好行政许可文书归档工作。及时上网公布申请人相关行政许可信息。
第十三条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许可审批权时,有下列行为的,市旅游局将对其提出警告、限期整改、撤销所作出的行政许可;情节严重的,依法终止委托,并按规定追究受委托行政机关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一)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未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法定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资格条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五)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
(六)擅自将委托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任意增加行政许可项目、不及时报送行使行政审批事项情况的;
(七)在办理行政许可与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财物和谋取私利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十四条 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委托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经营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一)终止旅行社经营活动的;
(二)旅行社经营许可证依法被撤销的;
(三)旅行社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第十五条 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调查处理,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委托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受委托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制订行政许可流程,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各项制度,落实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严肃颁证审查纪律,坚持审批条件,严格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确保审批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