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行政机关的名称;
(二)受委托行政机关的名称;
(三)行政许可委托的具体事项;
(四)行政许可委托的时限;
(五)委托行政机关与受委托行政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许可委托内容应当通过公告向社会发布。
第八条 《行政许可委托书》一经双方签订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受委托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许可委托书》规定办理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履行行政许可的权利和义务;确需变更《行政许可委托书》规定的,应当经委托行政机关书面同意。
第九条 受委托行政机关应当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第十条 受委托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必须依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申请事项属于委托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三)受委托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特殊情况出具行政许可延长审查期限通知书。
(四)受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检查,并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受委托行政机关将拟定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含电子文档)、加盖受委托行政机关公章的《申请设立旅行社技术报告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含电子文档)、加盖受委托行政机关公章的《申请设立旅行社技术报告书》,连同本行政机关公函一并邮政快递或专人报送市旅游局。
第十一条 市旅游局收到受委托行政机关报送或寄送的公函等材料后,经审核报分管局长批准,制作好行政许可文书、行政许可证件(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寄回或由受委托行政机关取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