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健全完善公务员培训管理制度。实行公务员培训登记管理制度,将公务员接受培训情况如实记入培训证书和个人档案,使公务员培训情况有据可查。建立公务员培训年度计划备案制度,各级政府部门应在每年年底将当年开展公务员培训情况及下年度培训计划报同级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公务员培训质量评估制度,对各级施教机构建设、办学行为、教学质量等进行有效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适时提出指导性意见,督促公务员培训机构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提高培训质量,规范培训运作。
(三)加强公务员培训基础建设。充分发挥州、县行政学院在公务员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进一步拓宽培训渠道,整合社会资源,发挥高等院校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的优势和作用,为公务员培训创造条件,努力形成覆盖广泛、渠道多样、各有侧重、优势互补的公务员培训体系。逐步探索在公务员培训工作中引入竞争机制,切实增强公务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加大对教师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加强培训教材建设,坚持选用为主、开发为辅的原则,逐步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教育培训教材体系。
(四)创新公务员培训机制和方式方法。探索研究公务员培训的难点、热点问题,把握公务员培训的规律,逐步形成以需求为导向,计划调训、自主择训相结合的培训机制。根据培训目标、对象和不同培训专题特点,科学设置培训方案,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体验式、模拟式等教学方法,增强培训吸引力和有效性。广泛采取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及多媒体手段,大力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视频教育,满足公务员多元化、个性化、差别化的培训需求。积极运用举办征文、知识竞赛、演讲、报告会等多种手段,扩大学员的参与程度,提升公务员学习能力和学习效果。
(五)建立公务员培训激励约束机制。按照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执行公务员调训纪律,将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新录用公务员从录用之日起1年内不参加初任培训,不得办理任职手续。晋升领导职务的行政机关公务员,要达到《中共中央关于印发<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中发〔2006〕3号)规定的培训时间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要求的,须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仍未完成的要延长试用期。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不按规定完成年度培训任务或培训成绩不合格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对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调训的公务员,所在单位应当书面报请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对年度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部门,在优秀等次比例上给予一定倾斜。对未完成年度培训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在优秀等次公务员比例上从严控制。积极开展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培训,将培训作为促进公务员个人发展进步的主要手段,适时分批组织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获得国家和省记功及其他表彰奖励的公务员进行专题培训,进一步拓展他们的视野和思路,不断提升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