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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不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企业;

  (二)内部管理不规范、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和审计部门审计出现问题的企业;

  (三)已经办理竣工决算、已经交付使用或者已经实施完成的项目;

  (四)不能形成当年投资和不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项目、停建(缓建)项目。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经费按照不超过当年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总额的1%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年度申报资金项目的评审、调研、检查等相关支出。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同一企业每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并且只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扶持方式。无偿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10%;贷款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每个项目补助和贴息的额度原则上控制在300万元以内。

第四章 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十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者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一)在云南省行政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

  (二)财务管理机构及制度健全,财务状况、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按照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三)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项目组织管理规范,在最近三年申报使用财政补贴资金的项目中无不良记录;

  (四)其他应当具备的相关条件。

  第十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

  (二)云南省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附件2);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五)项目批复或者备案文件(复印件);

  (六)环保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七)申请贷款贴息的,除了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借据、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和《银行贷款核实情况表》(附件3);申请无偿补助的,需要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筹集资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和省财政厅的材料包括:

  (一)州(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的申报文件;

  (二)云南省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4);

  (三)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应当由申报企业或者单位提供的材料。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和要求的企业或者单位,向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要件审查,对企业和项目相关情况进行实地核实后,将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评选、筛选、审定后,择优确定拟推荐项目联文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和省财政厅上报;

  (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和省财政厅对各州(市)申报项目进行分类、审核,提出拟安排项目名单,在网上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项目评审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三)对于经过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财政厅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联合下达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省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资金下达给项目单位所在州(市)或者省财政直管县(市、区)财政部门,由其按照规定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省属单位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下达给省级直管部门。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企业或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帐务处理。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和管理关系,对项目建设推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单位按照申报项目内容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必要时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若项目执行中出现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和管理关系,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必要时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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