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财企[2012]44号)
各州(市)财政局、工信委:
为促进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规范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云南省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云南省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省政府法制办审核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规范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云发〔2009〕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云南省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本省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公有制经济是指除公有制形式以外的所有制结构形式,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等。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本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的规划,负责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会同省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年度使用目标,并负责对各州(市)完成专项资金年度目标的情况进行考核。
第七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申报项目产业政策合规性、资料完整性和项目实施情况,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评选、推荐扶持项目,并负责对获得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企业财务状况、项目资金筹措能力和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评选、推荐扶持项目,负责拨付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
第八条 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辖区内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项目的审核推荐、后续监管和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跟踪问效。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落实和专项资金使用监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使用单位,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等负责;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本地区所推荐的项目负责。
第三章 资金的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本省境内依法设立的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同等条件下,对本省省级成长型中小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
(二)符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项目,以及与大企业大集团和入滇央企的配套协作项目;
(三)发挥地方资源优势的加工企业及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以及科技创新型、出口创汇型、吸纳就业型、扶贫开发型非公有制企业及中小企业项目;
(四)为非公有制经济及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服务的信用担保机构;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它重点支持项目。
第十二条 对以下企业和项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