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响应
10.1 临震应急事件
当省人民政府发布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后,预报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入临震应急状态。
10.1.1 临震应急管理
省人民政府是临震应急处置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省临震应急处置工作。
10.1.2 临震应急处置措施
省人民政府在应对临震应急事件时,主要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省地震局负责加强震情监视,落实地震异常,及时报告震情趋势判断意见。
(2)省地震局、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公安厅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可能即将发生的地震事件影响后果进行评估,制定相应对策。
(3)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等部门、单位以及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危化品、核设施、水库、油气等企业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加固措施或防护措施。
(4)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制订应急通信保障方案,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准备,同时,组织做好通信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
(5)省地震局、公安消防总队、省安全监管局、卫生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等部门的抢险救援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省军区负责协调驻川军事力量、国防后备力量做好抢险救援
准备。
(6)民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等部门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资金等保障工作。
(7)省政府新闻办、省地震局、公安厅、省广电局等有关部门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分析,维护社会稳定。
(8)省政府应急办、省地震局负责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指导和督促地震预报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好抢险救援、防震抗震准备,做好群众应急疏散准备。
10.1.3 临震应急结束
(1)当预报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预报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本预案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临震应急自动结束。
(2)当省地震局对预报区作出未来一段时期内无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发生的趋势判断意见后,应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根据预报区和临震应急工作实际,发布终止临震应急的公告,临震应急结束。
10.2 强有感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强有感地震事件是指发生在市(州)人民政府驻地城区4.0-4.4级地震;或发生在省内其他地区4.5-4.9级地震,能够明显感觉到,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
10.2.1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管理
事件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处置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强有感地震事件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10.2.2 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措施省人民政府在实施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响应时的主要处置措施:
(1)省政府应急办、省地震局负责指导督促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2)省地震局、民政厅负责迅速了解是否造成灾情,并酌情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和协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3)省地震局负责强化震情跟踪,判断震情趋势。
10.3 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响应地震谣传事件是指某地区出现广泛的地震谣言,对正常社会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地震事件。
10.3.1 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管理
事件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地震谣传事件应急处置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地震谣传事件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10.3.2 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措施
省人民政府在实施地震谣传事件应急响应时,主要处置措施如下:
(1)省政府应急办、省地震局负责督促和指导当地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平息谣传。
(2)省地震局迅速对地震趋势进行分析判断。
(3)如果地震谣传扩散迅速,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立即组织地震、新闻、公安等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地震谣传影响地区,指导和帮助事发地人民政府迅速平息地震谣传。
10.4 邻省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
邻省地震事件是指在我省周边省份发生的、并且波及我省的地震事件。
10.4.1 邻省地震事件的应急管理
根据邻省地震事件对我省的影响程度,按上述应急管理原则,由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挥、部署和实施我省受影响地区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10.4.2 邻省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
省人民政府在应对邻省地震事件时,视其对我省的影响程度采取相应的地震应急处置措施。
受邻省地震事件影响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视其对当地的影响程度采取相应的地震应急处置措施。
10.5 外省特别重大地震事件的应急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