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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修订)

  在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过程中,根据因灾死亡人数及灾害损失情况,按地震灾害事件的分级标准,及时提高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5.2 自行启动机制
  地震发生后,灾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震情信息立即进行灾情初步判断,并根据震情和灾情初步判断结果立即启动本级人民政府或本部门、单位地震应急响应,先期处置,边行动边报告。

  5.3 分工协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和分工,组织开展相应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本级党委、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部署,主动协调,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地震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主动做好前来灾区开展支援活动的各类抢险救援队伍、社会团体、群众自发组织和志愿者的组织管理工作,并根据其专业特长和抗震救灾工作实际,合理分派地震应急工作任务。

  5.4 信息共享机制
  地震发生后,各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并向当地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成员单位通报,向社会公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在地震发生后应积极主动收集灾情、社情,并对所收集的灾情、社情进行分析判断,然后一并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
  灾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应急工作通报制度,及时向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通报地震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5.5 社会动员机制
  地震发生后,灾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自救互救、恢复家园等社会动员行动,充分借用社会力量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6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I级响应)

  6.1 应急启动
  (1)地震发生后,省地震局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和灾情初步评估意见,并根据地震灾害事件的初判指标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同时,将震情信息通报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2)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震情信息后,迅速按各自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先期处置,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先期处置情况。
  (3)省人民政府宣布启动I级应急响应,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展相应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6.2 指挥与部署
  (1)省人民政府立即向国务院报告震情信息,及时将灾情初步判断意见和启动I级应急响应情况上报国务院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
  (2)确定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确定指挥部内设工作组,并指定各工作组负责人。
  (3)向受灾严重地区派出一个或多个前线指挥部,强化当地地震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能力,或直接组织、指挥和处置灾区临时出现的重大事件。
  (4)命令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受灾市(州)人民政府及时上报灾情,尽快查明救灾需求,及时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灾民安置等应急处置工作。
  (5)根据灾情判断和救灾需求,组织、协调有关抢险救援队伍、驻川军事力量、国防后备力量及其他抢险救援力量,优先开展生命搜救、受灾群众安置、伤员救治等紧急处置工作,及时开展卫生防疫、灾害监测与防范、治安维护、新闻宣传、损失评估、支援灾区、恢复生产等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震情灾情;强化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6)要求非灾区市(州)人民政府稳定社会,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积极组织生产灾区急需的物资和装备;组织非灾区市(州)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支援。
  (7)及时向国务院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按照国务院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视情请求国务院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给予援助;视情向兄弟省(区、市)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8)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根据震情灾情形势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向社会公众、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紧急征用抗震救灾急需的物资、器材、资料、科研成果和技术方法等,对特定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宵禁、封锁等特别处置措施,对生产、贸易等经济活动实施临时管制措施。
  在实施和结束上述特别处置措施时,应及时向社会、被征用者、被管制对象等公告。紧急状况消除后,及时解除特别处置措施,并及时对被征用物资、器材的损毁给予补偿。

  6.3 应急结束
  当生命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省人民政府宣布 I级应急响应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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