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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修订)

  负责预防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由公安厅、武警四川省总队及有关部门组成。
  公安厅、武警四川省总队负责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确保灾区人民生活环境的基本安全。

  4.3.10 宣传组
  负责抗震救灾期间的新闻报道和宣传工作。由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外办、公安厅、卫生厅、国土资源厅、省地震局、省广电局及有关单位组成。
  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外办、公安厅等有关部门负责信息发布、舆情收集、新闻报道及境内外记者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省地震局、卫生厅、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加强对灾区群众的科普知识宣传工作。
  省广电局负责及时恢复灾区受损广播电视设施,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临时广播站或新闻站,让灾区群众能够及时了解抗震救灾工作情况。

  4.3.11 评估组
  负责地震灾害损失的评估工作。由省地震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及有关单位组成。
  省地震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受灾情况进行抽样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4.3.12 物资接收组
  负责国内外捐赠的救灾物资、资金的接收和发放工作。由民政厅、财政厅、省外办及有关部门组成。
  民政厅、财政厅、省外办等有关部门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安排使用国内外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

  4.3.13 外事组
  负责与抗震救灾工作相关的涉外事务。由省外办、省地震局、省旅游局及有关单位组成。
  省外办、省旅游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有关国家和地区的驻华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省外办负责国(境)外救援队伍和救灾物资入川手续事宜。
  省地震局负责协调国(境)外救援队伍在川的搜救行动。

  4.3.14 社会秩序恢复组
  负责灾区及其周边地区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指导、督促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农业厅、省政府应急办及有关单位组成。省政府应急办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督促灾区周边市(州)人民政府及时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农业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恢复生产方案;落实有关扶持资金、物资,开展恢复生产工作。

  4.4 现场指挥机构及职责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地震应急处置需要,可派出一个或多个现场指挥部到灾情严重地区,加强当地县级以上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指挥和协调能力,共同领导、指挥和协调当地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可对紧急突发事件进行临机处置。省抗震救灾前线指挥部指挥长由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指令专人担任,工作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

  4.5 综合协调机构及职责
  省政府应急办是省人民政府应对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综合协调机构,省地震局是国(境)外搜索营救队伍的综合协调机构,省军区是军地协调机构,省政府各部门是本行业、本系统地震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机构。

5 应急响应机制

  5.1 分级响应机制

  5.1.1 省人民政府的分级响应
  当我省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时,省人民政府启动地震应急 I级响应;发生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时,启动地震应急 II级响应;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时,启动地震应急 Ⅲ级响应;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时,启动地震应急IV 级响应。
  表3 省人民政府地震应急响应级别一览表

地震灾害事件

响应级别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I级响应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II级响应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Ⅲ级响应

一般地震事件

IV 级响应



  5.1.2 省人民政府响应级别的确定与调整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省人民政府按地震灾害事件的初判指标,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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