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地震局负责国(境)内外搜索与救援队伍的协调工作。
省军区负责省人民政府与成都军区、武警四川省总队、前来我省灾区进行支援的军事力量之间的协调工作。
省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和分工,分别负责所承担地震应急处置任务的协调工作;对口协调前来我省进行支援的省外、境外抢险救援力量。
4.3.4 救援组
负责组织力量,迅速开展生命搜救工作。由省地震局、省军区、武警四川省总队、省公安消防总队、省安全监管局、卫生厅及有关单位组成。
地震灾害发生后,省地震局、省军区、武警四川省总队、省公安消防总队、省安全监管局立即组织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公安消防部队、安全生产救援队伍、驻川解放军、武警部队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工作;指导和督促灾区人民政府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按职责分工和对口关系,分别负责指挥和协调省外、国(境)外救援队伍及时开展搜救工作。
卫生厅负责组织救护队伍赶赴灾区,配合各类救援队伍做好压埋人员、获救伤员的生命救护工作。
4.3.5 安置组
负责疏散、安置、转移受灾群众并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由民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教育厅、省民防局及有关单位组成。
民政厅负责制订和实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方案,尽快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民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等有关部门负责做好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物资的供应保障。
民政厅负责妥善解决遇难人员相关事宜。
国土资源厅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过渡性安置点的选址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过渡性安置点的规划、建设工作。
民政厅、省民防局等有关部门及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避难场所,保障受灾群众能够得到及时安置。
教育厅负责在校师生的临时安置工作。
4.3.6 医疗防疫组
负责开展受伤群众的医疗救治工作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由卫生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及有关单位组成。
卫生厅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和卫生防疫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开展心理援助行动;做好各种疫情的防范和控制工作,严防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协调省外有关医疗机构及时接收危重伤员;负责指挥和协调省外、境外医疗救护队伍及时开展伤员救治工作。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及时为卫生防疫工作所需药品、器械提供保障,确保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卫生医疗安全。
交通运输厅及时组织、协调运力,确保危重伤员得到及时转运。
4.3.7 保障组
负责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物资、器材、资金、通讯、交通、运输以及水、电、气、燃料等方面的有力保障。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公安厅、财政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外办、成都铁路局、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及有关部门组成。
交通运输厅、成都铁路局、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抢修维护公路、桥梁、隧道、机场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抢险救援队伍、伤员和救灾物资运输的需要。
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抢修和维护灾区供电、供水、供气、环卫等基础生活设施。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和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抢险救灾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抢修通信设施设备,尽快恢复公众通信。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抢险救援设备和物资的调用、征用等事宜。
公安厅负责维护交通秩序,保障灾区物资调运、伤员运送的运输线路通畅。
4.3.8 监测组
负责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的监测与防范工作。由国土资源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安全监管局及有关部门组成。
省地震局负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趋势,及时通报余震信息,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余震防范。
省气象局组织开展灾区气象监测,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灾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气象服务。
环境保护厅负责加强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以及饮用水水源水质等的污染监测和防控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有关部门负责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安全。
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组织开展城镇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震后安全性应急评估工作。
国土资源厅负责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及时通报地质灾害隐患发展趋势和处理险情。
水利厅负责对可能发生的严重次生水患进行监测,及时通报水患发展趋势和处理险情。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水利厅、省安全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加强对可能造成严重次生灾害的危化品设施、核设施、水库、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等的检查、监测力度,防控严重次生灾害的发生。
4.3.9 治安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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