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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修订)

  1.4.3 综合协调
  四川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协调在川参加抗震救灾工作的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国防后备力量、各类抢险救灾队伍。中央驻川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志愿者队伍和个人,依照本预案明确的责任、任务,协同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1.4.4 属地管理为主
  地震事件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预案明确的责任、任务,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中央驻川单位、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来川参加抗震救灾工作的救援队伍或救助团体,在当地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开展抗震救灾相关工作。

2 地震灾害事件的划分


  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地震事件,按其破坏程度划分为4个等级。

  2.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造成 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我省上年生产总值3% 以上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发生在市(州)人民政府驻地城区6.0级以上地震;或发生在省内其他地区 7.0级以上地震,可初步判断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2.2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发生在市(州)人民政府驻地城区5.0-5.9级地震;或发生在省内其他地区6.0-6.9级地震,可初步判断为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2.3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发生在市(州)人民政府驻地城区4.0-4.9级地震;或发生在省内其他地区5.0-5.9级地震,可初步判断为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2.4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造成10人以下死亡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发生在省内 4.0-4.9级地震,可初步判断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表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和初判指标一览表

地震灾害等级

初判指标

分级标准

发生在市(州)人民政府驻地城区地震的震级

发生在省内其他地区地震的震级

人员死亡

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生产总值比例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6.0级以上

7.0级以上

300人以上

3% 以上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5.0-5.9级

6.0-6.9级

50-299人

---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4.0-4.9级

5.0-5.9级

10-49人

---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

4.0-4.9级

10人以下

---


3 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3.1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省人民政府是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处置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协调全省的抗震救灾工作。

  3.2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管理
  市(州)人民政府是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处置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统一指挥、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驻川军事力量、武警部队、国防后备力量和非灾区市(州)人民政府,视情对受灾市(州)进行支援;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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