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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中共北京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等关于推进城乡社区自治组织全覆盖的指导意见


  (四)流动人口聚居区。流动人口聚居区是指居住一年以上的流动人口占全体居民20%以上的新建住宅区。1000户以上的流动人口聚居区,应当及时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可以结合实际,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增设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委员会,加强对出租房屋管理、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更新工作,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1000户以下的流动人口聚居区,应成立居民小组,纳入相邻社区管理。对于流动人口聚居的村,要积极推行村庄社区化管理。各区县要积极探索流动人口在经常居住地参加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方式方法,鼓励和引导流动人口参与社区建设和管理,并在治安管理、计划生育、医疗卫生、子女入学等方面为流动人口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服务。

  四、推进城乡社区自治组织全覆盖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推进城乡社区自治组织全覆盖,是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基础性工作。各区县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把推进城乡社区自治组织全覆盖作为加快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任务来抓,全面查找基层社会管理“空白点”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本区县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并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强有力的支持保障。

  (二)加强队伍保障。严格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为新成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配备社区工作人员。积极鼓励和引导持证社会工作者、高校毕业生到新建社区工作。有条件的区县,可下派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优秀年轻干部到社区学习锻炼、联系工作,切实为推进加强基层社会服务管理提供人才保障。

  (三)加强设施保障。新建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和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50平方米。要将新建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和服务用房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并与社区其他配套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有关设计指标等方面的规定要求,将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全部纳入规划管理,对不符合规定配置标准和要求的不予批准。区县民政局、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地区办事处)应当参加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验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规划意见书的要求安排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其中,按照规划建设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和服务用房,应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建设方案确定的竣工验收计划,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住宅小区工程进行竣工验收,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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