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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中共北京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等关于推进城乡社区自治组织全覆盖的指导意见

  (三)便于服务居民。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建工作,要综合考虑地域性、认同感等社区构成要素,便于有效配置和整合公共服务资源,节省行政成本,更好服务居民群众。要统筹规划和有效整合辖区内人力资源、设施资源、服务资源,切实为居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社区服务。

  (四)便于居民自治。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范围设置要充分考虑人口规模、管理幅度等因素。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新建社区规模一般在1000户-3000户之间。城乡结合部地区,尤其是已部分农转居、村(居)民混居的村,筹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规模和管辖范围可以适当缩减。

  三、推进城乡社区自治组织全覆盖的主要措施

  (一)整建制农转居的村。整建制农转居的村,不涉及整体搬迁的,应当及时申请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社区化管理;若干整建制农转居的村整体搬迁到新建小区的,要综合考虑居民户数等因素,由新建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地区办事处)申请成立一个或者若干个社区居民委员会,并适时进行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条件成熟的,可依法撤销村民委员会。撤销村民委员会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1)村民全部转为居民;(2)村集体土地已经被征占;(3)村集体资产处置完毕,或者已经完成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成立新的集体经济组织;(4)转制村民全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凡撤销村民委员会的,应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地区办事处)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区县政府批准。

  (二)居、村民混居的村。城乡结合部地区,对于部分村民已转为居民、农居混杂的村,要根据居民居住状况,及时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居民小组,实现对居民的有效管理和服务。居民户数超过500户(含)以上,可申请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户数在500户以下的,可成立居民小组,纳入邻近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管,或者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地区办事处)直接管理。新成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居民小组,主要负责做好社区居民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协助基层政府及派出机关办理与居民切身利益相关的社区公共服务事项。村民委员会按照自身职责,做好本村村民的管理服务工作。涉及地区重大事项决策或重大公益事业活动的,由基层党组织牵头,探索采用居村共建的形式共同完成,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形成共建和谐社区的整体合力。

  (三)新建住宅区。新建住宅区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具备三个条件:(1)有适度人口规模。拟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新建住宅区规划入住人口规模在1000-3000户之间;(2)有居民开始入住;(3)有不低于350平方米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和服务用房。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前,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地区办事处)应会同区县规划、建设、民政、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主管部门监督开发企业依据规划落实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和服务用房,确保社区居民委员会有相应的场所开展工作、居民有相应的活动场所;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地区办事处)应指导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筹备组,负责居民入住筹备、居民信息采集及服务工作。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筹备组工作。新建住宅区居民开始入住时,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地区办事处)应及时申请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入住居民超过50%的,应及时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社区服务站设置,进一步完善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治组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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