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证后监管
依据
《管理办法》,组织做好食品检验机构的监督评审和监督检查。区、县质监局在市局的指导和监督下对所辖区域内的各级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日常监督。
市、区(县)质监局对未取得资质认定证书开展食品检验工作,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食品检验机构,依据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如发现获得国家级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向国家认监委上报有关情况。
四、做好工作衔接,确保顺利过渡
2011年5月1日前已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的食品检验机构,可继续开展食品检验活动。但该类食品检验机构应按新的要求进行运作,在2012年8月1日前,必须按照
《评审准则》的要求通过监督或者复查评审,换发新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见附件3)。凡在2012年11月1日后,未取得新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食品检验机构,不得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食品检验数据和结果,否则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附件:1.食品检验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
2.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推荐表
3.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略)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1
食品检验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
机构名称
| (盖章)
|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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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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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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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独立法人 □法人授权
| 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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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体组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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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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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认定证书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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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书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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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册员工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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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管理人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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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验人员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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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权签字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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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职称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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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级职称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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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级职称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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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职称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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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以上职称
人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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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验人员中的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根据同等能力〔2〕概念界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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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认定范围涉及食品检验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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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及其制品
□乳与乳制品
□肉与肉制品
□蛋与蛋制品
□水果、蔬菜
□水产品及其制品
| □调料、调味品
□瓶(桶)装饮用水
□糖、蜜饯
□酱腌菜
□糕点
□冷食
| □饮料、酒、茶、咖啡
□婴幼儿食品
□保健食品
□新资源食品
□食用菌(藻)
□食品接触材料
| □食品添加剂
□营养成分
□食品强化剂
□食品污染物
□药物残留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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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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