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通知
(津质技监局认〔2011〕247号)
各区县质监局、各食品检验机构:
按照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实〔2010〕61号)的要求,自2011年5月1日起,食品检验机构的申请和评审必须按照《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
《评审准则》)的要求进行,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工作。为了落实国认实〔2010〕61号文件的要求,保证我市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按照行政许可的要求规范、有序地开展,现对我市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安排如下:
一、高度重视,积极准备
《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法律依据、工作机制、实施对象、实施程序、监管要求和法律责任,《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以下简称
《认定条件》)、《
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管理办法》和
《评审准则》等技术规范是开展资质认定必须遵循的准则。因此,各食品检验机构都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
《管理办法》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重要意义,积极做好资质认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管理办法》和
《认定条件》适用于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检验机构,食品检验机构(实验室)的检验范围是食品以及有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