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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质监局、稽查总队、质检院、市局有关处室: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的指导意见》(国质检食监〔2011〕241号)转发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市质监系统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工作方案》(津质技监局食监〔2011〕262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并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各区县局要要求企业做好真实、完整、连续的自检记录,每月向辖区质监局报告,报告书需由企业第一责任人签字。

  二、各区县局要要求食品企业必须设立公告栏,公示食品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签订的责任书。

  三、各区县局要要求企业将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生产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企业如因产品或工艺变化等原因,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有变化的,企业应及时到辖区质监局进行变更,并对公示内容及时进行调整。

  四、大型食品生产企业的确认标准以国家质检总局商国务院食安委确定的确认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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