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津质技监局质管〔2011〕311号)
各区县质监局、机关各业务处室、稽查总队、纤检所、12365投诉举报中心、各国家质检中心: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国质检质〔2011〕240号)转发你们,并就做好天津市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区县局每季度开展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形成分析报告。分析报告的内容和格式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制度》中的附件4撰写。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所辖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以书面和电子形式上报各区县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局办公室和质量管理处。产品质量状况出现重大问题时,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市局相关处室。
二、各国家质检中心按照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制度》中的附件1要求,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上报前一季度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同时抄送市局办公室和质量管理处。
三、机关各业务处室及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制度》中的附件4的格式和内容要求,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产品质量状况分析素材至市局办公室和质量管理处。
四、各单位要指定专职人员从事质量统计分析工作并填写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联系表,于6月3日前将联系表报送市局办公室和质量管理处。
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工作联系表
单位:
部门名称
| 联系人
| 办公电话
| 移动电话
| 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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