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社团收费收入管理。社团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制度,不得将社团经费与业务主管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费混管,不得将社团收入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行政经费或业务费开支,不得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项补贴。社团收取会费应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团会费票据。社团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到指定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购领和使用中央和省两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缴入国库,支出通过部门预算安排。社团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到指定税务部门购领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四、凡列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民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部门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3034号)的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收费。各社团收取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相类似费用的,也应于2011年1月1日起一律取消或停止。
五、各有关单位应督促所管社团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和停止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对公布取消的收费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取;对公布停止的收费,按现行政策规定确需继续收取的,应履行相关报批手续,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不得恢复收取。各社团未经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涉及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检验、检测、评估(或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服务性收费,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六、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对所主管的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进行清理整顿,填报《各单位所办社会团体登记表》于2011年6月15日前上报市局。
附件:1.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民政部关于治理和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略)
2.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民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部门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3034号)(略)
3.各单位所办社会团体登记表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3
各单位所办社会团体登记表
区县局(院、所)盖章
一、基本情况 |
机构名称 | 单位性质 | | 主办单位 | | | | |
法人代表 | 办公地址 | | | 联系电话 | | |
2010年收入(万元) | | | 成立时间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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