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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治理规范社会团体的通知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治理规范社会团体的通知
(津质技监局计财〔2011〕312号)


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局领导的重要批示,进一步优化本市企业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民政部《关于治理和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和《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部门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303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治理规范全系统所办社会团体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局重申各单位必须坚决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得兴办各类经济实体,不得利用行政职能搞有偿服务。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含社会团体),必须在名称、职能、人员、财务四个方面与机关脱钩。严禁用社会团体所得的收入发放行政机关干部的津贴、补贴、奖金或其他福利支出。

  二、各单位要认真清理所办的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各类社会团体不得兼有行政和行业管理职能。对所办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能够撤销的一律撤销,不能撤销的,要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三、各单位要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各种收费进行清理和规范。重点是以下几方面:

  (一)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根据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下列收费行为一律取缔。1、将会费与行政许可或行政职能挂钩强制收取的;2、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等社团并收取会费的;3、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4、违反规定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5、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强制办班、培训、评比以及开展资格认证、组织考试并收取费用的;6、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7、违反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8、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收费行为。

  (二)严格规范社团收费行为。社团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社团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应报经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社团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服务的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其中,对存在垄断的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应报经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明确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对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社团自主确定或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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