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12〕2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州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已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二年二月十八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州党委办公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博州党办发〔2011〕36号)精神,设立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州国资委),机构规格为正县级,为自治州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
一、职责调整
加强的职责。
⒈ 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向自治州经济发展的优势产业、优势企业和重点关键领域集中。
⒉ 加强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主要职责
㈠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研究拟订自治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㈡ 根据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推进监管企业改革和重组;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推进监管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㈢ 根据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并报财政部门备案;监督管理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