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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㈣ 负责提出自治州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资金安排意见;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㈤ 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自治州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核;对自治州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条例草案提出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按照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的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环评审批和环保竣工验收。

  ㈥ 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负责水污染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㈦ 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㈧ 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组织实施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源、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㈨ 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自治州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负责自治州污染源在线监测平台和环境信息与统计数据中心的运行;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报制度,负责发布自治州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㈩ 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 承办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州环保局设2个内设机构:

  ㈠ 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的日常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文稿,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政务信息、政务公开、依法行政、组织人事、固定资产、财务、档案、保密、信访、老干、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精神文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效能建设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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