㈣ 负责提出自治州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资金安排意见;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㈤ 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自治州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核;对自治州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条例草案提出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按照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的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环评审批和环保竣工验收。
㈥ 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负责水污染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㈦ 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㈧ 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组织实施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源、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㈨ 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自治州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负责自治州污染源在线监测平台和环境信息与统计数据中心的运行;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报制度,负责发布自治州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㈩ 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 承办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州环保局设2个内设机构:
㈠ 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的日常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文稿,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政务信息、政务公开、依法行政、组织人事、固定资产、财务、档案、保密、信访、老干、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精神文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效能建设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