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12〕3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州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已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州党委办公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博州党办发〔2011〕36号)精神,设立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自治州环保局),机构规格为正县级,为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㈠ 增加的职责。增加水污染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
㈡ 加强的职责。
⒈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
⒉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
⒊加强落实自治区、自治州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㈠ 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自治州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重要饮用水水源地、重点区域、流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
㈡ 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自治州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㈢ 承担落实自治区和自治州减排目标的责任;执行国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按照自治区减排目标制定自治州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