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文物局(博物馆)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12〕3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文物局(博物馆)机构编制方案》,经自治州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已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文物局(博物馆)机构编制方案
根据自治州党委办公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博州党办发〔2011〕36号)精神,设立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文物局(以下简称自治州文物局),挂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物馆(以下简称自治州博物馆)牌子,机构规格相当于副县级,隶属于自治州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管理的全额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
㈠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文物工作法律法规,拟订自治州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㈡ 负责文物保护管理和抢救、发掘、维修、展览工作。
㈢ 负责文物行政执法工作,指导文物市场和文物流通业务。
㈣ 负责博物馆建设、免费开放及馆际交流。
㈤ 编制和申报文物保护项目及文物事业经费预算,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和监督文物专项经费的使用。
㈥ 承办自治州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州文物局(博物馆)设3个内设机构(相当于科级):
㈠ 办公室。
组织协调单位日常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文稿,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政务信息、政务公开、依法行政、组织人事、固定资产、财务、档案、保密、信访、老干、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单位精神文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效能建设等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㈡ 文物保护管理科。
拟订自治州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野外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抢救、发掘、维修等工作;开展文物普查,建立文物档案;负责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对文物市场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审核权限内文物经营项目,培育和发展自治州文物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