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做好农机合作社机库和维修站(点)项目检查和验收工作的通知
(苏农机管〔2010〕38号)
各市、县农机主管部门:
根据省财政厅、省农机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下达2010年省级农机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经费的通知》(苏财农〔2010〕227号、苏农机计〔2010〕31号)、《关于农机合作社机库和维修站(点)建设项目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农机管〔2010〕34号)要求,为保证项目实施效果,现就农机合作社机库和维修站(点)项目检查和验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项目检查
各地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农机局有关文件要求,认真做好项目建设情况的检查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农机合作社机库和维修站(点)项目建设档案,对照项目建设内容和标准重点核实项目承担主体,检查建设资金使用、建设用地落实、材料设备购置、项目建设进度等内容,督促项目建设进展缓慢的单位加快实施进度,确保按时、保质完成项目任务。对检查中发现的资金使用不规范、未按要求实施等情况要及时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对于拒不整改的,要督促核减或收回补贴资金,并减少第二年度县级有关项目资金。
二、严格项目验收
农机合作社机库和维修站(点)项目建设实行先建后补,项目验收采取“县级验收、市级督查、省级抽查”的方式。承担单位在规定期限内项目建设完成后,可向县级农机、财政部门申请验收。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照建设标准和项目申报情况联合进行现场验收,并拍内、外照片(相对45°)各2张,附建筑平面图(1:100,含建筑面积及功能区域划分)。各项目实施点必须在醒目位置悬挂统一制定的标志牌,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至县级财政部门办理补贴手续,省辖市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农机合作社机库和维修站(点)建设项目实施及验收情况进行督查,省农机局将于12月中旬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工作抽查。
三、检查验收要求
(一)结合项目检查,做好相关调研和协调工作。各市在开展农机合作社机库和维修站(点)建设项目督查的同时,要做好以下两项工作:一是开展农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情况调研。各地要积极开展农机合作社管理制度、硬件设施(三库一间)建设以及维修、供油等服务保障能力建设情况的调研工作,提出农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做好“企社共建”后续工作的跟踪协调。各地要跟踪掌握今年9月份全省农机服务推进会议上企业与合作社共建协议签订后的进展情况,及时与相关农机企业和合作社联系,帮助其协调解决共建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共建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