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对行政执法部门通报或移送的涉嫌犯罪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立即调查,依法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6.对涉嫌犯罪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协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牵头单位:省监察厅。
责任单位:省检察院。
(四)建立跨地区、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
1.建立联络员制度,定期研判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形势,确定阶段工作任务、重点打击的目标和措施。建立线索通报、案件协办、联合执法、定期会商等制度,完善立案协助、调查取证、证据互认、协助执行及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形成打击合力,增强打击效果。
牵头单位: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文化厅、郑州海关、省工商局、质监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规范执法协作流程,加强区域间执法信息共享,提高跨区域执法协作监管效能。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文化厅、郑州海关、省工商局、质监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充分发挥部门联合办案优势,依法积极协助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二、建立健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约束激励机制
(五)健全监督考核制度。
1.督促各地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并推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制定考核细则,建立考核机制,逐级开展督促检查。
牵头单位:省监察厅。
责任单位:省综治办、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问题突出的地方,要督促加强执法、限期整改。
牵头单位: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单位:省监察厅。
3.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对因履职不力导致区域性、系统性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问题发生的,严肃追究当地政府负责人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