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省农业厅、商务厅、文化厅、工商局、质监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进一步强化刑事司法打击。
1.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及相关商业贿赂犯罪要及时立案侦查,明确查办责任主体和办理时限;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资等直接损害群众切身利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定期开展集中打击行动。发掘相关案件线索,深挖犯罪组织者、策划者和生产加工窝点,摧毁其产供销产业链条。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2.依法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职责,对重点案件做好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等工作。
责任单位:省检察院。
(三)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1.发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牵头单位作用,切实负起责任,建立执法协作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强统筹协调。牵头单位: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检察院。
2.督促推动县级以上政府尽快明确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牵头单位,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案件咨询等制度,及时会商复杂、疑难案件,研究解决衔接工作中的问题。
责任单位: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按照国家部署,2013年年底前分批建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
牵头单位: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检察院、公安厅、农业厅、林业厅、文化厅、郑州海关、省工商局、质监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烟草局、河南出入境检疫检验局。
4.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情况,并按规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协助公安部门开展检验、鉴定、认定等;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案件信息录入共享平台。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商务厅、文化厅、林业厅、郑州海关、省工商局、质监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烟草局、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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