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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
(豫政〔2012〕3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1〕163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一)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1.围绕食品、药品、化妆品、农资、建材、机电、汽车配件、卷烟等重点商品以及著作权、商标、专利等领域的突出问题,确定阶段工作目标,定期开展专项整治,继续保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高压态势。要严格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切实加强市场巡查和产品抽查抽检,对发现的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线索追根溯源,深挖生产源头和销售网络,依法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的“黑作坊”、“黑窝点”。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文化厅、工商局、质监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局、烟草局。

  2.强化口岸执法,加大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力度,有效遏制进出口环节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

  责任单位:郑州海关、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大力整治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商品信息,严厉打击互联网领域侵犯知识产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依法吊销严重违法违规网站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注销网站备案,规范网络交易和经营秩序。

  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农业厅、商务厅、文化厅、工商局、广电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畜牧局、烟草局、省委宣传部。

  4.创新监管手段,完善重点产品追溯制度,推动落实生产经营企业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质量承诺制度。督促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把产品质量关;督促市场开办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引导和督促商户规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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