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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批复
(宁政函〔2012〕63号)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请示》(宁人社发〔2012〕5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审批办法》(宁党发〔2006〕45号),经研究,同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即各项人事管理制度参照公务员法和有关配套法规进行管理。在实施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要严格界定人员范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只限于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工勤人员不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人员范围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由你厅另行界定。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后,不改变单位事业编制性质,编制管理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不得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及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四、在编制内补充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公务员考录制度,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公开考试,择优录用。
  五、要加强对参照管理事业单位执行公务员法的监督管理,对扩大范围、放宽条件登记的要严肃查处,对参照管理单位继续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要及时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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