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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住宅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的公告

  (三)房屋曾发生重大意外事件或存在功能性结构破损等严重质量问题的;

  (四)其他情形。

  第六条 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异议复核决定仍存在异议的,可自行委托拥有二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且在广州市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评估报告及评估机构反馈意见表。

  第七条 受托评估机构对交易房产进行评估时,应根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出具价格类型为公开市场价值的评估报告。如税务机关认为评估报告出具的评估价格明显偏低的,可提请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评估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评估方法选用的正确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八条 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异议复核决定存在异议又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交评估报告,并选择继续交易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先行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在清缴税款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1
  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申请表

  房地产税收管理号:

转让方名称

 

转让方纳税人编码(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名称

 

受让方纳税人编码(身份证号码)

 

土地房产地址

 

合同申报单价

    元/ m2

房屋建筑面积

   m2 

核定计税单价

       元/ m2

核定计税总价

       元

申请理由

 

声明:此争议申请表填报的各项内容及提交的证明材料,本人确定它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因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转让方(或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联系电话:                     

 

受让方(或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意见:

 

 

 

 

 

联系人:

                      税务机关签章;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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